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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人员的界限

2022-10-2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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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2回复

专业分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2、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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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罪种,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标准。其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是指: (1)公司工作人员; (2)公司以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就是说,除了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之外,还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工人 而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4)在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股份、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些。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数额标准 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六万元以上),如果数额较小,比如数额较小的请客送礼等,这些行为一般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没有明显的谋取利益的目的,属于一般违纪的范畴,不构成受贿犯罪。但要注意特定条件下向受贿犯罪的转化,例如借请客送礼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更要注意打着请客送礼、礼尚往来名义行贿受贿、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形发生。 2、注意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区分二者时要注意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3、注意受贿与合法收入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付出了劳务和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是行为人利用业务时间兼职所得,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是通过合法的行为获取的正常报酬等,则不能认定为受贿。 4、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月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5、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制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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