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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适用范围都有啥啊,求解答!!

2022-08-2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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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29回复

专业分析:

在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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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 (一)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存有争议的; (三)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工作人员、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信访当事人或委托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事实、依据及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听证事项分别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五)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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