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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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务员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通过共同投资的方式收取他人好处,这被视为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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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王经理是向张某个人行贿,张某并予收受,而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陈某受贿罪的成立,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应酌情从轻处理。 陈某在收受王某现金前已明知王某想承建农电站建宿舍办公楼并有事成后定感谢的意思表示,即陈某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意图。陈某在明知王某意欲租用他手中的公权后,在其单位工程招标过程中给王某的公司打了信誉最高分,使王某得以中标。并于事后收受王某现金20200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客观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由此不难得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的行为属于事后受贿。 受贿罪只求要行为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即遂。至于是事前收受财物还是事后收受财物,是否实际上使他人取得利益,赃款赃物是已用还是公用均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构成。因为陈某在明知王某有求于自己手中的公权并言明事成后定表谢意后,虽没明确予以答复,但并未拒绝,应当认定为是一种暗示的承诺。嗣后,陈某亦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实际为王某谋取到了利益并收受了20200元。这在客观上就表现为以权换利的行为,使人们产生公权是可以收买的认识,从而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即廉洁性)受到侵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到刑罚处罚性。陈某虽在为王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后曾向局领导汇报过此事,且将20200元现金用于去省上为单位争取资金和跑项目,但这均属于受贿既遂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理。这些情节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换言之,它们仅是量刑情节。陈某的这些行为与受贿后隐瞒不报或挥霍赃款赃物,或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有明显的区别,说明陈某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可以酌情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们会发现,两罪的主体不同,构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上要求数额5000元以上为立案标准,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且要求“情节严重”才构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多次索要他人财物,影响极坏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等。本案中,从接受王某寻租公权到谋取利益再到非法收受现金这一系列行为都是陈某一人完成的,其所在单位县农电站并未参与其中,而这一系列行为恰恰又是构成受贿罪的实质要件。单位介入时(即陈某将收受王某20200元一事告诉了其主管局长李某后)已发展到犯罪即遂后的赃物处置阶段,如前所述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定罪,故陈某事后将收受他人现金的行为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将赃款用于公务仅能视为其认罪,悔罪在态度好的表现,并不能据此就认定是单位受贿罪。加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叙明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强行索取财物或影响恶劣或损失重大的才予立案。本案的数额仅20200元,亦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构罪情节。 本文认为本案陈某行为的准确定性应为受贿罪既遂,惟此,才能在打击犯罪方面作到不枉不纵。但考虑到其具体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在量刑上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以区别于犯罪情节较严重的受贿行为,充分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原则。
犯罪行为人贪污受贿,虽然将犯罪金额退回,积极退赃,仍然构成贪污受贿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此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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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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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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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属于受贿罪吗
1、如果公务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共同投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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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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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202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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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首先看是否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双罚制,即惩罚单位,又惩罚主管人员和直接参与犯罪的主要人员。其次,以保险诈骗罪为例,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位上的方便,帮助保险人骗取保险款,成立保险诈骗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
1,139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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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