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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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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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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