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有价拍卖活动的竞买人有哪些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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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节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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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是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立法原则而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1、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3、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4、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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