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理及指令再审的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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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自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示命令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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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自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示命令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一、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 指令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发回重审,可能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可能是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两者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决定机关都是不一样的。 二、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具有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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