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有哪些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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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所有权是留置所有权的具体表现。2、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收取权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种孳息收集权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占有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不能取得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与原物设立的留置权一样,对孳息设立的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三、使用权置权人因享有留置物占有权而负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力,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扣留留留置物,不能使用。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必须使用留置物:一是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是业主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获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四、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支付必要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物的所有者,即债务人。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1)项规定:留置权人支付留置物的必要费时,可以由所有人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保管留置物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的债权属于保留权的范围。5、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留置物,以出售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除日本外,采用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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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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