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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后开证人证言有法律效力吗

2021-10-2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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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回复

专业分析:

证人的证言是指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向事务员提出事件部分和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记忆。(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影响干扰;二是可能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证言的形成过程每个阶段可能有误差。(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另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证言的意义在于它与诉讼中其他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揭露得更为深入。证人证言属于语言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优点,但在证明能力上客观性差,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每个见证人的情况不同,在案件事实的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即使是诚信人提供的情况,也有可能失真。因此,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觉、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和强弱。在感知阶段,证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有的敏感,有的迟钝,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人对某一种事物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物却感到迟钝,见其所短。在记忆阶段,人的记忆力因人而异,通常人的记忆力与遗传因素、年龄、职业和健康状况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健康的人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年轻人比老人有更好的记忆力。此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是否会对其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努力仔细观察,也会对记忆的长期性和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忘记或模糊。这些因素不容忽视。在陈述阶段,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取决于证人发现的客观事物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密切相关。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与事件事实的关联性。必须审查证人证言表达的内容是否与事件事实有关,有什么关联性。如果证人的证言与事件事实本身没有关系,即使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证据价值。此外,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确认的事实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或与发生事件事实相抵触时,应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证明,必要时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而言,物证、历史文件、鉴定结论、调查记录或公证、登记的证书,其证书力一般高于其他证书、视听资料和证人证书。3、审查判断证人与事件当事人或事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确定其证言倾向,判断其真实性。广义上,证人与事件当事人之间有亲属、朋友关系、怨恨等对立关系,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减弱证据力。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有利关系或与其他密切相关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比其他证人低。4、审查证人的品格,操作是否影响证言。一般来说,品格、操作一贯优秀的证人的证言有更大的真实性、可靠性,相反证言的真实性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不能作为证人、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综合比较,实物验证。受主客观因素干扰的影响,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不稳定性和变化性。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很难到达事件,到达事件后说实话很难,通知证人在法庭上接受质量证明很难,提供证据,翻证也不少见。因此,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综合比较全案证据,贯彻实物检验的规则,任何证言都必须经得起实物检验。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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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影响干扰;二是可能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证言的形成过程每个阶段可能有误差。 (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另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证言的意义在于它与诉讼中其他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揭露得更为深入。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比较,具有生动形象、具体的优点,但在证明力上客观性较差,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在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即使是一个诚实的人提供的情况,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因此,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感知阶段,证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有的敏感,有的迟钝,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人对某一种事物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物却感到迟钝,见其所短。在记忆阶段,人的记忆力因人而异,通常人的记忆能力与遗传因素、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具有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健康的人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年轻人往往比老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另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是否对其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者是否努力地进行细心的观察,也对记忆的长久性与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的淡忘或模糊。这些因素都不能忽略。在陈述阶段,证人证言的证据力取决于证人对其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具有密切联系。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从广义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包括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影响,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着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及使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做到对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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