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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国家赔偿

2022-08-2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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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回复

专业分析:

我们认为,执行回转不适用国家赔偿。首先在于,在执行回转情形下,作为执行的根据被撤销,原法律文书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并不能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缺少“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其次,全国人大副主任胡康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曾讲到,“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经法院改判后,应当依照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即执行回转),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实际上,通过执行回转,被执行人的损害已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缺少“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要件。第三,更为突出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将执行回转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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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指的是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一种救济制度;而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经受害人申请应给予的赔偿。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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