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查封和扣押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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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 除了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实施查封和扣押。 (二) 不得查封和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同时,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 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和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和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转移或处置。如果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 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 当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和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对于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情况,行政机关应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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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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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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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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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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