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共同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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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争议,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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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如果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诈骗罪地域管辖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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