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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3-08-2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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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回复

专业分析:

流窜作案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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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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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流窜作案的标准有以下两个: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外市、外县继续作案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流窜作案: 1.确属到外市、外县旅游、经商、做工等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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