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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其具体规则如何?

2022-10-2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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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回复

专业分析: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其具体规则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被告住所地来确定不同,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的。其具体规则包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损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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