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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房屋拆迁安置有哪些常见的陷阱

2021-11-1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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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4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夸大政策的作用,模糊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会声称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决定的,因为企业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信息不对称。事实上,政策不等于法律,也不能违法。虽然我国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但也是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例如,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适用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在征收条例颁布之前,还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对拆迁队伍也有许多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拆迁标准和补偿金额不能完全按照政策执行。因此,企业在遇到拆迁或听说拆迁时,应及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咨询专业人士,不要过于相信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当补偿方案违法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复议和诉讼,通过复议和诉讼确定拆迁补偿方案的违法性。同时,通过复议和诉讼,更多的是创造谈判和协商补偿的机会,使最终补偿合理合法。第二,以谈判的名义探索被拆迁人的底线,制定拆迁策略。拆迁开始后,一般拆迁方会安排人像被拆迁人进行谈判,实际上是对被拆迁人的简单询价。很多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人的询价行为是为了谈判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但实际上,拆迁方的首次询价都是为了探索被拆迁人的底线,并根据被拆迁人的要价制定下一步的拆迁策略。若企业在拆迁方开始询价时报价较低,则政府将在此基础上再压一压,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企业在拆迁方开始询价时要价超过拆迁方的预期,拆迁方将尽最大努力给企业施加压力,如断水、断电、断路等。因此,企业在面对拆迁方进行这样的名义谈判时,不要贸然报价,要确定对方的真实意图。未来双方形成平等平台,有真实谈判意向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谈判。几次正式谈判也需要很多注意事项,需要对拆迁的合法性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对被征收的财产有一个正确的估计,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所以企业在拆迁的时候要有专业人士陪同,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错过谈判的机会。第三,将部分拆迁资金变更为奖励,以奖励促进拆迁。很多拆迁项目都有奖励。拆迁方也会告诉企业,如果能提前搬迁,会有奖励。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陷阱,认为不赶紧签字就失去奖励。事实上,即使在实践中错过了奖励期,拆迁补偿的金额也不会少。奖励的钱本身也是作为安置的钱,但拆迁方从总赔偿金额中提出部分作为奖励,以促进拆迁项目的快速进行。虽然拆迁不是最后最多的补偿,但是早签协议的补偿肯定更少。因此,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要盲目急于签字,要咨询专业人士,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要因小失大。第四,利用关系谈补偿,其实为了减少拆迁中的补偿,有时拆迁方往往会通过与被拆迁人有关的人的关系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人声称可以帮助被拆迁人提高补偿,理由是与拆迁方有关。事实上,他们实际上是在帮助拆迁方促进拆迁。一种情况是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家属施加压力。如果被拆迁人家属恰好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他们可能会被告知不需要上班,回家处理拆迁事宜。亲属的帮助和压力将促进拆迁协议的签署。因此,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冷静下来,知道拆迁方的真正意图是通过这种手段以非常低的价格促进拆迁。许多企业在遇到拆迁时也会习惯性地先去寻找关系;试图通过关系解决补偿问题。拆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除非拆迁部门领导渎职犯罪,否则在实践中不可能有人通过关系提高补偿。拆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承诺帮助的关系基本都是拆迁方安插的人。企业应该睁大眼睛,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利用对企业的合法合规审查,促进拆迁。拆迁开始后,当拆迁方无法成功与企业达成补偿时,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发现企业的问题,从而增加谈判的筹码。例如,审查企业的各种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检查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是否存在劳动人事问题,消防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是否存在问题。用这些方法给企业施加压力,让企业尽快签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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