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是从承租方承担土地使用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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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合法纳税人。法律并没有直接定义什么是土地使用,但根据法律理解,租赁行为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直接使用土地。根据以上分析,承租人才是真正使用和占有土地的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不能再使用或占有土地;承租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有权,他是土地占有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和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由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也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土地使用税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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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承租人承担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一般而言,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权属未定的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出租人已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承租者不需要再次交纳;出租人未交纳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向承租人征收。
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出租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它是对土地使用权力的让渡行为,而非直接对土地的使用行为。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占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自己就无法再使用土地、占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权,他才是土地占用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签订土地及房屋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或者是承租方来进行承担。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签署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协议都是生效的,所以说法律也是允许出租方和承租方针对土地使用税来做一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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