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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审计中发生的问题?

2022-10-1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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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5回复

专业分析:

1、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快,全国各地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征地拆迁。国家也相继出台很多政策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拆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置政策的透明程度和规范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锁定情况未经公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道要将核实、汇总情况在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据调查,6个项目中,仅1个项目对调查锁定情况进行了公示。 2、原始资料不齐全。审计发现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及青苗补偿调查表无调查人及拆迁户签名、房屋土地证号及面积等重要信息填列不完整。 3、自由裁量不严谨。项目中拆迁专班为加快工作进度,对一些征收个案进行自由裁量,但不能提供决策依据。 4、挪用拆借资金,未经审批擅动结余。经审计,有2个项目存在出借拆迁资金390万元。有2个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拆迁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 5、发放拆迁补助审批不严。审计发现,有的干部一个月在多个项目中领取拆迁补助,有的地方向关联不大的人员发放加班补助和燃油补助。 二、审计建议 1、落实公示公告,实行“阳光拆迁”。拆迁专班在锁定房屋结构面积及田亩、青苗后,各镇办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锁定房屋结构面积及田亩、青苗进行公示公告,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实行“阳光拆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区财政局应尽快完善出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标准,规范使用单位的支出范围,强化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经费高效使用。 3、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执法力度,并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各镇办的“控违办”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城市规划区内抢搭抢建的违章建筑要及时拆除。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4、落实公示公告,施行财务公开。一方面,各镇办对各个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要一并公示公告。另一方面加强对集体补偿资金的监管。镇办和各镇办不能仅公开财务报表,要逐笔公开村组收入和支出,让群众看得明白,接受群众监督。各镇办要加强备用金管理和票据审核,防止长期占用、虚报冒领。 5、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拆迁专班对已征收的土地情况要及时与“控违办”相沟通,各镇办的“控违办”要对已征收土地情况定期检查,避免出现农户抢种抢栽,杜绝开工时二次支付青苗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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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调查锁定情况未经公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道要将核实、汇总情况在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据调查,6个项目中,仅1个项目对调查锁定情况进行了公示。 2、原始资料不齐全。审计发现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及青苗补偿调查表无调查人及拆迁户签名、房屋土地证号及面积等重要信息填列不完整。 3、自由裁量不严谨。项目中拆迁专班为加快工作进度,对一些征收个案进行自由裁量,但不能提供决策依据。 4、挪用拆借资金,未经审批擅动结余。经审计,有2个项目存在出借拆迁资金390万元。有2个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拆迁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 5、发放拆迁补助审批不严。审计发现,有的干部一个月在多个项目中领取拆迁补助,有的地方向关联不大的人员发放加班补助和燃油补助。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6、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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