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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侵害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2021-10-2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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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回复

专业分析:

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地区管辖,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害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根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伪造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的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经常发生同样的事件,两人以上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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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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