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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危害行为

2022-08-2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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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回复

专业分析: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对于危害行为,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这样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立案侦查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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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危害行为,或称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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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当去做某事而不去做。 在《刑法》中,只有在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的不作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作为。 请注意,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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