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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疫情影响,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2022-06-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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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回复

专业分析:

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是租赁合同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若法院判决变更合同的,比如会判决减少部分租金、缩短租期等;若继续租赁经营已失去意义的,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另外,因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无损害赔偿问题,具体损失分担问题,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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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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