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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收回合同有哪些

2022-08-0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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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回复

专业分析: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二)【乙方(丙方)】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乙丙双方必须及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土地的涂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不得再对该土地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凭本协议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乙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凭证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查验后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注销归档手续。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负责将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搬迁完毕。 (五)土地移交前,乙方须与甲方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并出具乙方的指界图,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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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 1、拟订收回方案;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 4、下达收回决定书; 5、注销登记; 6、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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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 2、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 3、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 4、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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