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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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是估价被拆迁房屋的前提程序。一般来说,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如果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则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如果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 如果委托拆迁估价,拆迁当事人应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在房屋性质、面积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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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以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律师提醒您:但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态势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1、关于房屋用途:在遇到征收拆迁时,房屋用途决定了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住宅和商铺的市场价是差异很大的。如果上述涉案的房屋权属登记上登记的用途是商服,那么就应当全部按照商铺的价值补偿。如果登记的是住宅,上述情况属于“住改商”,对于住改商的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由各省规定标准,就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是按照高于住宅低于商铺的价格进行;如果没有登记,那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完全可以主张作为商铺进行补偿。 2、关于补偿的方式: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应当提供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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