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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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过程中,若需要扣押财物或文件,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若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这些物品或文件,则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若扣押的财物或文件价值较高,或可能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则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主或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或文件的,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或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或文件价值较高,或可能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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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为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
安机关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一)《刑事诉讼法》【96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相关资料: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相关资料:实务专题7篇)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相关资料:实务专题7篇)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相关资料:实务专题8篇)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相关资料: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相关资料:实务专题4篇)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相关资料:实务专题4篇)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相关资料: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物品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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