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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应该怎么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普通共同诉讼

2022-09-1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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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回复

专业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可以并案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普通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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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所以说,从性质上讲,普通的共同诉讼其实不是真正的共同诉讼,只是考虑到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请求的相连关系,合并审理案件,节约法律成本的一种诉讼.所以,在诉讼中其中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对他自己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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