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某些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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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若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将被一次记12分: 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3.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4.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 5.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6.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7.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 8.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9.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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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保障,具体包括一个“处罚目录”、一个“处罚办法”、两个“程序规定”和3个“参考指南”。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以界定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已经发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以规范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程序;已经发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细化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为地方环保部门做好示范。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将制订“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细化处罚听证程序;制订“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参考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以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1)未取得《医疗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其他非法行医情形: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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