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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在原告住所地的地方打官司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0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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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2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规定,(一)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下落不明或失踪者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上述四种情况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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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在原告住所地打官司的情形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在原告住所地打官司的情形有以下几点:1、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民事诉讼;2、向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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