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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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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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书后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该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鉴定书的15日内,向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可以在收到诊断结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向做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卫生部门申办鉴定。该部门组织的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异议的第一次鉴定,本人对委员会的鉴定不满的,可以在收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的省级卫生部门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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