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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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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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是金融机构或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取未公开的信息,并从事有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
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在期货交易中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第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第四、行为人多次通过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五、存在着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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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认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2020.04.01 101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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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怎么认定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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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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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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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怎么认定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
2021-06-14 15,340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需要哪些罪名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信息
2021-11-2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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