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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2024-12-0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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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李隆能否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阶段,债权是否存在、数额的多少均不确定,其没有申请执行的依据,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对于诉讼中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与诉讼程序的目的也存在差异。执行程序只是一种实现权力的程序,而诉讼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权力。因此,只有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受偿。此外,在未经诉讼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一律在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困难,与执行机构的职责也不符。最后,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在本次执行中参与分配,不等于其债权就此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分配完毕后,可依据后取得的执行依据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如果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更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合理,因为不起诉者、正在诉讼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就享有与已经付出很多代价申请执行人同样的分配权力,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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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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