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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力度的变更包含哪些方面

2021-10-2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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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国刑事执行变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死刑执行变更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犯罪者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停止执行,立即向承认死刑的人民法院申报缓期执行,依法处理如果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可能会误杀无辜。为了避免发生错杀,就必须停止执行死刑,对案件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原判有错误,适用死刑不当,应向原承认死刑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改判的原判定正确的,应向承认死刑的法院院长申请重新发行死刑命令,重新发行犯罪者执行死刑。2、执行前罪犯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犯罪分子的检举暴露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有可能需要改变判决,就必须停止执行。经检查确认的,应向承认死刑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改判其他刑罚的,经检查不真实的,应向承认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重新发行死刑命令,重新发行死刑。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即应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是指罪犯缓期执行2年的死刑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犯罪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少为无期徒刑的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少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如果确认是事实的话,最高人民法院会认可执行死刑。因此,缓刑的变更分为缓刑和执行死刑。(三)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客观情形,不宜以监禁方式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放到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犯罪者刑期未满的,应立即监禁继续执行刑罚。(四)减刑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者,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有认罪服法,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情节,适当减轻原判决的处罚制度。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罚款刑的执行也是可以实行减免的,但是减免制度中的减免是指在接受刑罚处罚过程中的犯罪分子实行的,对于罚款刑的减免,不属于这种减免制度的范畴。(五)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期限的执行处罚、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会危害社会,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处罚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者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实际刑期在12年以上(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试验期)也适用假释。假释不仅仅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假释的犯罪者在假释考试期间如果没有发生法定应该取消假释的情况,假释考试期满的话,原来的判决就会被执行。但是,在假释考试期间犯新罪或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必须取消假释,依法执行决定的刑罚。(六)缓刑的执行变更缓刑的执行变更,是指在缓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由而决定对罪犯撤销缓刑或者由于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对罪犯予以减刑的一项制度。它也是缓刑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七)赦免制度赦免是指国家以一定形式宣布对犯罪分子免予追究罪责或者免除执行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法律制度。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过大赦和特赦,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赦免制度无疑也属于刑罚执行变更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八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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