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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129条规定可以详细说说吗

2023-06-0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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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4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规定了执行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执行管辖,规定了执行的申请和移送,规定了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规定了金钱给付的执行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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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其他相关规定条款: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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