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应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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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根据这一规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只享有按合同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配合过户的债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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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办理过户的房屋时征收补偿款该给出卖人。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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