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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地域管辖的概念

2024-12-16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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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回复

专业分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根据《若干解释》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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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通过级别管辖将民事案件在四级法院中做了分配,划定了各级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但至此仍然不能确定某一诉讼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因为除最高法院外,在同一级中仍然有许多个法院,所以还需要进行 第二次分配,将已划归同一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进行分配。这一任务是由地域管辖完成的,因此,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如同级别管辖一样,地域管辖也存在着按何种标准划分的问题。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根据以上标准,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在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也采用上述标准。我国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在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件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生在它辖区内的案件,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从当事人方面说,则由于住所、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产生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就应当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域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民事案件一般是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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