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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2023-06-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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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回复

专业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曹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曹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曹某某因听信谗言,一时糊涂,作出了极不理智的行为,该行为虽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庭审前,被告人及其家属也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且争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意愿,希望法院予以考虑及采纳该意见。被告人曹某某主观上愿意积极赔付,但由于非被告人的原因未能赔付,由此请求法庭在作出判决时考虑这一特殊情况。 二、被告人曹某某虽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让他人通知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时没有拒捕行为,并至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因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由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又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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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刑或者死刑。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任何执法人员,在发现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存在之后,都可以将危害现象反映给有权处罚危险犯的国家机关的职员。公民在受罚后,若是对处罚不服,那么也可以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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