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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形式不明的特点

2022-03-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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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回复

专业分析:

贪污腐败无论归因如何,其现象的发生都有迹可循。首先,国家的很多法律法规、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完善,对官员的约束力不强,这无形中为“贪官”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其次,对于贪污腐败的惩治和打击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疯狂鲸食千万的巨贪,却只判了有期徒刑,这如何能够震慑犯罪至于贪污几十万上百万的犯罪分子,对其量刑就可想而知了。再次,特权的拥有和私欲的膨胀。有些人动用扶贫款和福利资金为自己买车或建筑豪宅,甚至吃喝、娱乐等消费,都可以用公款报销。各种官本位思想支配下的特权的拥有,给各种各样巧立名目的贪污腐败,提供了温床和环境。最后,监督不力甚至有名无实。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如果监督权仅仅是少数人或部门拥有,同样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有些单位或部门,对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横挑鼻子竖挑眼,这也不满意,那也不满意,好像新闻舆论的监督属于“社会不安定因素”。其实,破坏安定团结的恰恰是贪污腐败和对贪污腐败的掩盖与纵容。最后,部分“当官”的素质不高甚至较差也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重要因素。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二,提出和使用“反腐倡廉建设”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具有重要的思想导向意义。第三,创造性地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体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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