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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否管辖自诉案件

2022-07-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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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回复

专业分析: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定》第4条规定,对轻伤害、重婚等8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此规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审理中发现有的案件证据不足,被害人也难以提出充分的证据,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对于移迭公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即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后,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按照公诉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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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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