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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的情形

2022-03-19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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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回复

专业分析:

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包括: (一)工伤事故(含职业病)产生的医疗用度; (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用度; (三)医疗事故用度; (四)种种鉴定用度; (五)因犯法、打斗、打斗、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执法准则行为所产生的用度; (六)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产生的医疗用度; (七)参保人员在境外产生的医疗用度; (八)加入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局部用度; (九)其他不相符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畴的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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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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