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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

2021-07-1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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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回复

专业分析: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 一、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三、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不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四、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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