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35:33 9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律师补充: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的一种经济制裁,即强制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它是通过使相对人经济上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的方法起到制裁的目的,是最经常、最普遍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之一。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一事”指“同一违法行为”,即“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不再罚”是指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形式,而对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则不适用,这也是和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相适应的。

刑法中是存在类似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即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为一事不再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法当中也有相似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行为是不能够评价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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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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