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的《法制日报》第五版刊登了一条涉及国家赔偿和执行工作的消息,很短,只有百多个字,全文如下:
近两年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6件,作出赔偿决定的21件,执结率100%.
漯河市委大力支持,最终形成漯发(2005)7号文件,载明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赔偿,专项报批,使漯河辖区对赔偿费的预算有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作依据。
按理,这可以归入正面报道的典型,足以让人欢欣鼓舞的!可不知为什么,读了这样的消息,笔者却想到了另外的两个问题。
一是有关国家赔偿的确认和执行问题,在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个地方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之所以能够达到100%的结案率,主要是得益于当地市委大力支持并最终形成的文件。法律的实施要依靠文件的保障,这究竟应当值得宣传还是进行研究。
二是在河南漯河这个地方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解决,必然意味着在其他地方类似的问题可能还客观存在,甚至有的还非常突出,不然,这篇消息就没有新闻价值了。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在去年11月下旬最高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上,有一组数据比较醒目: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1648件,审结20394件,其中决定赔偿6968件。
然而,遗憾的是,在受理、审结和决定赔偿的3类数据中,惟独没有对国家赔偿决定是否执行、执行多少的数据。人们不禁要问,在决定国家赔偿的6968件案件中,有多少已经执行兑现,还有多少没有执行,是否存在执行难。
提出并探讨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问题,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或者无病呻吟。
去年9月26日,《人民日报》以《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云南杜绝赔偿白条》为题报道:不久前,云南省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拖了五年之久没有落实的赔偿白条案,李藏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案件被撤销。他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于1999年11月作出决定,由某县检察院向其赔偿441.67元。该检察院于2000年3月向县财政申请核拨经费,但经费一直没有拨付。
报道称,云南省检察院此次发现的这类国家赔偿费用一直没有核拨的刑事赔偿案件共有4起,还有11起案件,财政部门虽然核拨了赔偿费用,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拖延核拨时间的问题。为此,云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坚决杜绝赔偿白条。报道最后说,云南省财政厅在一周内,就足额核拨了前述4件案件的赔偿费用。
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因为云南省检察院的此次检查,国家赔偿决定长期没有执行的情况是无法发现和解决的,这固然是检察机关的成绩,应当给予嘉奖,但是,按照举一反三思路,我们可以自然地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在一个省、一个市、乃至一个国家,还有多少国家赔偿决定没有执行的情形,二是国家赔偿决定究竟应当由谁来负责执行。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无从得知,只要国家的有关部门特别是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的部门自己去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进行检查,即可得出结论。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查阅了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结果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所有的规定中都特别强调国家赔偿决定应当执行,但所有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谁来执行。这个问题就如同对人民法院每年判处的数百万件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如果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来专司执行之职一样,自然是没有预期的结果的。
近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全党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党中央不仅早在1999年通过下发中央文件的形式强调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执行,而且在党的十六大的政治报告中再次重申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以至于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员会又下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切实解决执行难、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等事宜。
其实,对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难问题,实际上只是所有的案件执行难这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中的一个缩影。试想,有了全国法院三千多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和近四万人的执行人员,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都还如此之难,国家赔偿决定案件居然没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去专司执行之责,岂能不难?
执行难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法律制度乃至于司法体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解决这类问题尤其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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