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按复议决定重做的行政处罚是否能再申请复议
根据复议决定撤销重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来说,对行政复议不服,除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不服行政复议能否再次申请复议
不服行政复议不能再次申请复议,而是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当事人是不能申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以及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二)有明确的被告;\n(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n(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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