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没有权追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09:02:25 168 人看过

一、民法典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没有权追偿

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没有权追偿,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保证人根据合同的预定承担了其保证范围内的责任之后,有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没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外,有没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没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未起诉保证人是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没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未起诉保证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没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n  (一)土地所有权;\n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n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n(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n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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