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严重的强奸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21:16 375 人看过

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中轮奸情节及既未遂问题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在某网吧打游戏,李某提出将同在该网吧打游戏的被害人祁某某麻醉后对其实施奸淫。杨某表示同意,并在网吧附近的药房购买了催眠药“三唑仑”。李某、杨某骗祁某某喝下放了催眠药“三唑仑”的牛奶,待药力开始发挥作用时,以送祁某某回家为由,将祁某某骗至宾馆开房。李某趁祁某某昏迷之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欲与祁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祁某某苏醒并奋力反抗,致使杨某未能得逞。后祁某某逃离现场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审判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二被告人合谋强奸被害人犯罪中一人得逞而另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形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量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有两人以上实施的强奸行为都既遂,才可以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否则按照一般的强奸行为认定。(1)理由是:轮奸是一种客观事实,必须在客观上存在某被害人已经被二人以上强奸两次以上的事实,才能认定成立“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如果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被具有共同故意的两人以上强奸两次,则不能成立轮奸。各行为人均需亲自实施奸淫既遂,如果一个人实施强奸既遂,另一行为人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

第二种观点认为:轮奸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因此只要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并且由于有轮奸的共同故意,也着手实施了轮奸行为,应适用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是:按照共同犯罪理论通说的“部分实行、全体责任”原则,在轮奸犯罪中,只要两人主观上有轮奸的合意,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不需要以其本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为标志,而是以被害人是否实际被强奸为标准。只要共同犯罪中一人的行为既遂,其他人即使未成功实施奸淫,也同样属于犯罪既遂,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轮奸也可以存在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况,但是对两者都应该适用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是:轮奸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奸淫的目的,其性质就属轮奸,但其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对未得逞者应以强奸未遂论,毕竟轮奸作为一种必要的共同正犯,且属于亲手犯的共同正犯,行为之间有不可替代性和很强独立性,既遂与未遂可以并存。

【案件评析】

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道理,但综合分析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值得商榷。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是立法者考虑到共同实行强奸行为,在犯罪中更容易得逞,对妇女身体上造成的伤害、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和恐惧比一人强奸也更加严重,这个加重情节不能只看作是对结果的加重,更应是对情节的加重。因此,只要两人有共同强奸的主观故意,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则应该对其适用这一加重情节,而不能以是否实际产生了两次强奸既遂的结果来认定。

其次,对于第二种观点,它与第三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共同正犯的理解。共同正犯可否同时存在既遂与未遂情况,学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1、否定说。该说认为:在共同正犯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便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成为一体,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是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的行为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此即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该原则要求,共同正犯中的某些犯罪分子尽管只实行了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部分行为,也要承担全部构成要件的刑事责任。因为主观上,他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行为人的主观范围,行为人对整个犯罪均具有罪过,这是共同正犯对整个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客观上,共同正犯中各实行行为互为补充,互相利用,有机结合,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共同正犯对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在共同正犯场合,不会出现一部分共犯犯罪既遂而另一部分共犯犯罪未遂的现象。

如台湾韩忠谟教授就认为:共同正犯即以客观事实为其客观要件,则其实施仅以数人共同即为已足,无论其为犯罪事实之实行,或为犯罪事实一部分之分担,皆为实施之共同。张明楷教授也持类似观点,周光权教授更指出,共同犯罪人只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但都要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一遇到稍微有些特殊情况就修正共同犯罪原理,肢解共同犯罪基本理论。

这一理论在解释教唆犯、帮助犯和大多数实行犯的时候,基本没有问题。但是在行为高度独立的共同实行犯之间,就存在一些问题。最典型的如脱逃罪,如果对未逃离监禁场所范围的共同行为人也以未遂处理的话就有失公平。有人认为可以在都成立既遂的前提下,对未逃脱的人按从犯处理,也可以达到罪刑相适应。但现实中很有可能未逃脱的人才是犯意发起人和策划组织者,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作为从犯处理。

2、肯定说。该说并不反对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是必须看到有些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套用这一原则,在亲手犯作为共同正犯的特殊情况下应该承认既遂与未遂的并存。

这里可将刑法中的共同正犯进一步划分为非亲手犯和亲手犯。“在第一类犯罪里,整个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就是一种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无论是数人的实行行为,还是其中一个人的实行行为,都可以直接造成这种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因此,只要属于整个犯罪的行为有机整体中任何一个实行犯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这种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整个犯罪便告完成和达到既遂,全体共同实行犯都须负犯罪既遂之责。而在第二类犯罪里,整个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是每个共同实行犯均完成其实行行为,各个实行犯又都只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能代替他人完成犯罪,犯罪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又往往阻止某些实行犯使其不能完成犯罪,这样就会出现有人既遂有人未遂既遂未遂并存一案的情况。”

对亲手犯的共同犯罪,完成犯罪的以既遂处罚,未完成犯罪的以未遂处罚。亲手犯又称自手犯,己手犯,此概念最先由德国学者宾丁提出。他在具体分析枉法裁判罪、近亲相奸罪、伪证罪等罪名之后,认为:这些只能由正犯者来实施的犯罪才是行为的全部。在亲手犯的场合,可罚行为只能由正犯者来实施。只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或特殊情况的人亲自实行犯罪行为,才能完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各个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例如在强奸、脱逃、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共同犯罪构成的特点的不同,每个人的行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质,各个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不标志着其他共同实行犯的未遂与既遂,每个共同实行犯只有在完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才构成犯罪既遂。如马克昌教授就认为,亲手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或特殊情况的人亲身实行犯罪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对亲手犯的共同实行犯来说,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就应分别情况,对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既遂,对未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未遂。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亲身实施而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在实施轮奸过程中可能有共同诱骗或强迫妇女到达现场,或在他人强奸中有一定的暴力帮助行为,但都应该认为只是相互的协助和利用,仍包含在自己的实行行为中的,而不能认为是既遂行为人的帮助犯,所以按照既遂论处,这就混淆了帮助犯与共同正犯的区别,在没有共同正犯存在的基础上又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在强奸罪中也应坚持亲手犯理论,并严格区分共同正犯的既、未遂。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轮奸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二男以上必须都具有奸淫的目的,即使其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其性质仍属轮奸,但对未得逞者应以强奸未遂论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轮奸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况,应该分两个步骤来看待,这样可以避免将犯罪形态认定和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第一,要看到轮奸的特殊情况,并不同于同时犯,必须对这一共同犯罪行为给予评价。也就是说对于两人以上轮奸的,无论是否既遂未遂,即使没有一人既遂,也应该构成轮奸的加重情节。因为这一加重情节的适用是不需要从犯罪的最终结果上去判定的,它主要是对这一犯罪情节的评价。通常认为,轮奸犯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主体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有共同奸淫的主观故意,手段上已经着手采取了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胁迫行为,时间上行为人之间行为具有承接性,空间上具有可延展性。那么,只要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最终是几人得逞,对实行犯都应该适用轮奸加重情节。

第二,判断犯罪既未遂的情况,这里就需要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修正,而不能简单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原则。由于强奸是典型的不可替代行为,因此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作为亲手犯和结果犯,必须独自完成犯罪构成的充足要件才可以认定为既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便成为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在一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强奸未能得逞时,就应该认定为未遂状态,如此才能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做到罪刑相适应。

因此,在本案中,二被告人有共同奸淫的主观故意,手段上已经着手采取了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胁迫行为,时间上行为人之间行为具有承接性,空间上具有可延展性,具备轮奸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轮奸加重情节。李某的强奸行为已实行完毕,应构成既遂;杨某由于祁某某奋力反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1: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重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重婚是否可以补正重婚不能补正。重婚是无效婚姻。重婚是指配偶再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1)律上的重婚,即前一次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2)事实上,重婚:即前一次婚姻没有解除,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二、认定事实婚姻条件主要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
    2023-03-07
    294人看过
  • 重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是指什么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是指: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3、
    2023-07-06
    322人看过
  • 重婚表现形式有哪些
    重婚表现形式有哪些?请看以下几点:(一)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二)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三)同时或先后与他人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义,但都没有正式结婚(四)与第一个配偶没有登记结婚,但在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同时又与他人正式结婚。(五)自己没有配偶,但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犯重婚如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023-04-26
    238人看过
  • 强奸罪加重的具体表现有哪些情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强奸未成年女性判几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未成年少年的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
    2023-03-22
    227人看过
  • 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怎样认定
    1、强奸妇女、奸淫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女孩;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
    2023-03-21
    185人看过
  • 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怎样认定?
    一、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怎样认定?1、强奸妇女、奸淫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女孩;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
    2023-04-28
    29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严重的强奸罪有哪些表现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3
      根据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
    • 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0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
    • 强奸罪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1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奸情节特别严重的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7
      犯强奸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列几
    • 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哪些情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
      按照最高院的解释:从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