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罪一般是指,因为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被严重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一般是指,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已获得行医资格,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一、医疗事故罪医生那里应付出怎样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了医疗事故罪后,要对医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则构成医疗事故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医务人员伪造处方什么罪
医务人员伪造处方可能涉嫌犯医疗事故罪,具体若是伪造行为同时满足以下的要件,则涉嫌犯医疗事故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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