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的健康。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设定的立法目的
侵权法设立共同侵权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目的则主要在于惩罚共同犯罪人。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取决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在目的上的差异。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之所以会在立法目的上产生差别,我们需要从不同价值取向决定下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目的之差异上去探寻究竟。
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两者的主要目的一为补偿,一为惩罚。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性质上体现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由于侵权责任存在于民事主体之间,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惩罚的前提不存在;由于侵权责任体现的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关系的终结就意味着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给予了弥补。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这种交换关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所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果,在性质上体现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破环与反破坏、反抗与遏制的关系。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犯罪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侵犯,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3](P379)由于刑事责任产生于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和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之间,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决定了前者对后者施加惩罚的前提存在;由于刑事责任体现为一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遏制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
2.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归责基础的差异体现了两者的主要目的一为补偿,一为惩罚。
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客观损害,至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则是次要的。一方面,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侵权责任的产生也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至于行为人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也要以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另一方面,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意味着无过错、无责任,但过错的认定应从客观损害出发,且依据客观的标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基础,只要发生客观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客观损害而非主观过错。
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而非客观损害。表现为:行为人在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未发生任何损害后果,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例如预备犯、未遂犯;相反,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主观上若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例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失犯罪虽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客观损害并非过失犯罪之归责基础,而是作为衡量主观过失的一项参照物。主观上若无过失,刑事责任便无从谈起。至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的依据,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可见主观恶性在刑事责任归责中的重要地位。惩罚与过错相表里,惩罚性责任的法律思维逻辑可以概括为:有责任是因为有过错而不是因为有损害,无过错即无责任。[4](P252)
3.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责任形式的差异体现了两者的目的一为补偿,一为惩罚
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既是一种债又是一种民事责任。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均以支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因此损害赔偿的适用不会给责任人带来生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即使在客观上给责任人带来精神上的压力,但这并非损害赔偿责任本身的内涵。可见,补偿性是损害赔偿的本质属性。刑事责任主要采取自由刑和生命刑的刑罚方式,体现为一种人身责任。刑事责任也有财产刑的方式,如罚金、没收财产,但这些方式在性质上是附加刑,其适用的目的也在于惩罚而非补偿。
综上,侵权法与刑法之不同价值取向决定了侵权责任之目的主要在于补偿,刑事责任之目的则主要在于惩罚。因而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立法目的分别重在体现补偿和惩罚,但主要目的并非唯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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