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东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25:53 487 人看过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东,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东东到本单位(林州市XX邮政支局)职工宿舍找XXX时,XXX不在,便在宿舍里乱翻东西,从简易衣柜里将XXX装在裤兜里的6900多元现金盗窃,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晚拿出1400元还了卖摩托车的老板XXX的欠款,第二天,又拿出3200元还了XX风味小吃老板XXX的欠款,其余的钱被李东东花完。2009年7月15日下午,李东东将盗窃XXX的钱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东东的供述;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X、X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东东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赵媛媛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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