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利可不可以约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18:02:36 319 人看过

一、公司股东权利可不可以约定的

公司股东权利是可不可以约定的,只要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可不可以约定。比如有限公司向外转让股权的程序以及要求、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等。股东的权利由出资获得。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股权转让可不可以折价

公司股权转让可不可以折价转让。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金额达成合意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同一公司股东可不可以质押

同一公司股东可不可以质押。流程会比质押给第三人更容易,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不需要任何股东的同意。这样若是实现质权时,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没有被破坏。

《公司法》第七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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