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4:02:45 291 人看过

TRIPS在其第二十四条第4至第9款中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关于在先使用或善意使用。TRIPS第二十四条第4款规定,本节无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阻止其国民或居住者继续使用或以类似的方式使用属于另一成员方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用以标明葡萄酒或烈酒的特定的地理标志。条件是该国民或居住着已经在该成员方境内就同一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连续使用该地理标志:(a)在1994年4月15日之前至少已经使用了10年;或(b)在上述日期前以善意的方式(ingoodfaith)使用。有必要指出的是,该款所规定的善意使用的例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地理标志的保护,而只适用于葡萄酒和烈酒的特定的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的使用上所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根据我国新第16条的规定,并没有此限制,只要是已经善意取得的注册就继续有效。

其次,关于商标的在先注册或商标权的在先获得。TRIPS第二十四条第5款规定,如果(a)在第六款的规定在该成员方得以适用以前;或(b)在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地国获得保护之前,一项商标已经被善意使用或注册,或者已经通过善意的使用而获得商标权,为实施本节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应因为该商标与某一个地理标志相同或是类似而损害该的合格性或效力或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本款的规定仍然坚持善意的原则。

再次,关于通用名称。TRIPS第二十四条第6款规定,本节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就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地理标志有义务适用有关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如果该标志与该成员方境内的通用语言中作为某些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commonname)的惯用术语(termcstomary)相同。本节亦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就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与葡萄酒产品有关的地理标志适用该规定,如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该相关的地理标志与存在于该成员方境内的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cstomaryname)相同。

又次,关于不利使用。TRIPS第二十四条第7款规定,成员方可以规定,任何根据本节规定提出的有关商标的使用或注册的要求,必须在对该受保护的标志的不利使用(adversese)已经该在成员方境内众所周知的五年之内提出;或者如果商标在注册之日已经公布,而且该日期在该标志的不利使用已经在各成员境内众所周知之日前,则在该商标在该成员方境内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提出,条件是对包含有该地理标志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不是恶意而为。本款是关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的商标,如果其使用或注册不是恶意而为,则在上述日期的五年之内他还可以继续使用或申请注册,前提是他尚不知道其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所含的地理标志是受到保护的。

又次,关于姓名权的使用。TRIPS第二十四条第8款规定,本节的规定无论如何不得损害任何人在经营中使用其姓名或其业务上的前任的姓名的权利,除非该名字是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的。

最后,关于原产地国的保护。TRIPS第二十四条第9款规定,如果地理标志在原产地国没有或被终止保护,或者在该国已经被废弃,则没有依据本协议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

第五,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首先,关于谈判的进行。根据TRIPS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成员方同意进行旨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谈判。并且成员方不得援引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的例外来拒绝此类谈判的进行,但是在谈判进行过程中此类例外继续适用于相关的地理标志。

其次,关于争端的解决。根据TRIPS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由知识产权委员会对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进行监督。任何有违该规定义务的事项均可以向知识产权委员会提出。如果成员方之间没能通过双边或多边磋商解决争端,则应一方的请求,知识产权委员会应本着有利于双方合作,并促进该规定目标的实现的目的与任何一方或所有的当事人进行磋商。

最后,根据TRIPS第二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本节的规定时,不应立即解除对那些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尽管我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相对于有关国际规则而言保护还不是很完善。而且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势,我们应加强对有关规则的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这不仅是作为WT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且加强对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的研究也有利于我国对于诸如贵州茅台、景德镇瓷器等标志的国际保护,进而促进相关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7日 2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权相关文章
  • 地理标志作为商标该如何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部门或人民政府选定的协会以及企业(如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申请人应递交如下材料:(一)相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分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领域的提议。(二)相关地方政府创建申请部门或断定协会、企业当作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实资料,包含: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称号、种类、产地领域及地理特点的注解;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性及其和产地的自然要素与和人文要素之间关系的注解;4.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包含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条件、加工设施的技术条件等);5.产品的闻名度,产品生产、出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注解;(四)打算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准则。《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2023-06-01
    449人看过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
    2023-06-05
    438人看过
  • 《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如何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一、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我国自1994年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
    2023-03-02
    205人看过
  • 如何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1、将地标工作作为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专门成立地标工作办公室。2、将地理标志工作制度化、长效化,编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手册》,把地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跟踪督察、定期通报、奖惩分明。给予申报组织者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各市县局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3、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特色优势产品进行全面普查、筛选,获得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地方资源库,把地方名优产品列入地理标志保护培育的梯队。4、相关标准化工作齐头并进,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建立标准化示范区。5、以特色龙头企业为依托,借助其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启动引擎,推动和促进地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注重科技创新,为发展提供动力。大力实施科技兴业战略,与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合作,在新材料、新工艺、新包装等方面进行科研攻关,为科技创新提供理论指导,全力推动高新化、高端化。
    2023-04-16
    83人看过
  • 怎样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1、将地标工作作为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专门成立地标工作办公室。2、将地理标志工作制度化、长效化,编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手册》,把地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跟踪督察、定期通报、奖惩分明。给予申报组织者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各市县局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3、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特色优势产品进行全面普查、筛选,获得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地方资源库,把地方名优产品列入地理标志保护培育的梯队。4、相关标准化工作齐头并进,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建立标准化示范区。5、以特色龙头企业为依托,借助其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启动引擎,推动和促进地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注重科技创新,为发展提供动力。大力实施科技兴业战略,与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合作,在新材料、新工艺、新包装等方面进行科研攻关,为科技创新提供理论指导,全力推动高新化、高端化。
    2023-03-16
    220人看过
  • 美国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核心提示:美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通常作为证明商标进行登记(商标的一种)。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被保护的例子有:U.S登记第1632726号(印度大吉岭茶);U.S登记第2014628号(意大利帕尔马火腿);U.S登记第1美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通常作为证明商标进行登记(商标的一种)。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被保护的例子有:U.S登记第1632726号(印度大吉岭茶);U.S登记第2014628号(意大利帕尔马火腿);U.S登记第1570455号(瑞士巧克力);U.S登记第1959589号(英国斯蒂尔顿奶酪)。有关这些信息和所有其他美国商标登记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上通过商标申请信息搜寻体系可以找到。M9J湖北商标专利网-M9J湖北商标专利网-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地理标志,美国均给予保护。例如,ROQUEFORTSTILTON(斯蒂尔顿奶酪)和CONNAC是欧共体地理标志,
    2023-06-08
    180人看过
  • 地理标志商标海外抢注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地理标志商标被抢注了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一、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法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三)注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
    2023-03-28
    304人看过
  • 法律对地理标志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断使用。
    2023-04-21
    397人看过
  • 地理标志保护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如何申请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1)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2)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3)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4)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5)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6)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023-06-05
    317人看过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有:一、《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设定了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法律制度,这类似于英、美等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二、采用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以及个案处理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一)商标意识欠缺。1)注册意识不强。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仅是一小部分。2)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一些在地理标志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看到了地理标志产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销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从而失去了市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3)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的现象层出不穷
    2023-06-07
    373人看过
  •  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中如何得到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在商标中指的是商品的产地,而非实际生产地。如果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并且误导公众,那么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然而,如果善意使用者已经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商标将继续有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在商标中指的是商品的产地,而非实际生产地。如果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的地区,并且误导公众,那么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然而,如果善意使用者已经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商标将继续有效。 商 标 法 对 地 理 标 志 的 保 护 与 善 意 使 用 者 的 权 益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为了保护地理标志,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首先,地理标志商标是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
    2023-10-05
    377人看过
  • 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如何的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
    2023-06-13
    88人看过
  • 如何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世界贸易组织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识,用于标识源自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某一区域或地方的产品,但其质量,标记产品的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主要取决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原产地,即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标志,以及商品的特定质量,商品的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如果商标包含地理标志或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来自该标志所标记的地区,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的,不予登记;但是,善意获得的注册应继续有效。WTO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二部分第3节规定了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
    2023-05-07
    435人看过
  • 国际上是如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2023-06-12
    465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权
    词条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中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更多>

    #商标权
    相关咨询
    • 请问如何进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04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方式: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定的有关组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保护申请。
    • 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9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
    • 商标法规定如何保护地理标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01
      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
    • 商标法应该怎么保护地理标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0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
    • 怎样做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19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