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次数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10:10:39 459 人看过

一、介绍卖淫罪的次数如何认定?

认定介绍卖淫罪时,一般不是以次数为认定标准,而是以人数为标准。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或者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因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组织卖淫罪一般应该如何认定?

1、组织卖淫罪认定标准如下:

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需要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卖淫而进行组织,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三、组织卖淫罪一般应该如何认定?

1、组织卖淫罪认定标准如下:

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需要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卖淫而进行组织,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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