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监护人是否可以因监护行为获得报酬的问题,并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责任是无偿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报酬方式。文章还阐述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在各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监护人是否可以因监护行为获得报酬,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实行无偿原则,即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责任是无偿的,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例如前苏联和我国;二是倡导有偿原则,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该职责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是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报酬方式,具体报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或合同中进行约定,例如德国。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说完监护人的权利,当然监护人的义务也不容忽视。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综上所述,虽然监护人在一定的程度之上是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权利的,但是被监护人也是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的,监护人不能够随意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旦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之下也是可以申请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监护人的权利
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负有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等。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一系列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听取其意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滥用职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职责尽最大努力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职责,给被监护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也不能滥用职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监护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监护职责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监护人应当尽到最大努力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监护人是否可以因监护行为获得报酬,在各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三种观点:实行无偿原则、倡导有偿原则和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报酬方式。实行无偿原则的国家较少,因为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这不利于激发监护人的积极性。倡导有偿原则的国家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报酬方式的国家则认为具体报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或合同中进行约定。此外,补偿原则也是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然而,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容忽视。监护人应当按照职责尽最大努力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职责,给被监护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也不能滥用职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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