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需要续期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4 05:21:28 295 人看过

一、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需要续期吗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需要续期。

二、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

土地转让年限到期就是指土地使用权到期,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到期有两种处理的办法:

(一)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费用

现在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对土地使用年限满之后该怎么续期以及该怎么缴费现在还没有一个明文规定

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n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n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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